为草当做兰,为木当做松,兰幽香风远,松寒不改容
2009-11-28 13:56:52 阅读(0) 评论(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
2009-11-28 13:50:38 阅读(1) 评论(0)
【问题】
我公司租赁了部分固定资产,约定租赁期为5年并一次性支付了租金,但目前只就上述约定建立了口头合同。请问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一次取得5年的租金收入有书面合同和没有的,在确认收入时是否相同?一次支付5年的租金,有合同的和没有的,应如何区别进行税前扣除?
【解答】
租金收入是按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实现的,而租金支出税前扣除是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的。
租金收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根据的是《》第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2009-11-28 13:46:14 阅读(0) 评论(0)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规定了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并且合理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般规则同时,又明确了禁止扣除和特殊扣除项目,构成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一般框架。禁止扣除项目又称为“不得扣除”项目,涉及面广,不好把握,在业务处理中极易出错,从而带来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一、股息、红利不能混入工资、薪金支出
所得税法规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不得扣除。纳税人应准确区分投资收益项目与工资薪金项目,如某些企业经营者本身又是投资者,就要注意通过完善公司章程、红利分配制度和合理的工资薪金计算办法来规避不必要的涉税风险。所得税法强调了工资、薪金支出的合理性,只要具有合理性,就可以扣除,但此项政策
2009-11-28 13:12:37 阅读(1) 评论(0)
对注销登记企业的存货如何进行税收处理,各地的处置办法不尽相同,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作进项税额转出,调整应纳税额;二是视同销售,就整个存货留抵税额补税;三是分别情况作出处理。对于这三种方法的运用主要看企业注销的原因:
一、一般纳税人在企业注销时的存货处理方法
一般纳税人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时,如果企业销项税金大于进项税金,并且按注销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交纳增值税后,企业还有存货余额的,其存货余额部分应按存货的适用税率计算补交已抵扣的税款,因为存货在当初购
2009-11-28 8:15:20 阅读(4) 评论(0)
新会计准则下的待摊费用、预提费用在经过指南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正式稿几次变化后,最终从财务报表和会计科目中彻底消失了,没有一点说明,不留一丝痕迹,简直可说杀之不见血。
让我们回顾一下这两个科目消失的过程:
一、应用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
首次征求意见稿中仅在固定资产准则解释中明确固定资产资产修理费不得采取待摊、预提方式,但在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中保留了科目和项目,科目说明中“待摊费用”说明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
2009-11-26 12:35:04 阅读(4) 评论(0)
2009-11-26 12:29:53 阅读(2) 评论(0)
一位一年级的女老师最近被他的一个学生所困扰. 老师问: “你怎么了?”
学生回答说:“我太聪明了,一年级对我来说太简单了。我比我姐姐都聪明,可是她却在3 年级。我觉得我也应该上三年级!”
老师已经受够他了。於是她把学生带到了校长办公室。
她向校长解释了一下学生的情况.
校长建议应该给学生一个测试,如果他答错了任何一个问题,他就应该呆在一年级里. 老师同意了。
学生被叫进了办公室,老师向他说明了校长的意思,学生也同意了。
校长:“3 乘3 等多少?” 学生:“9 ”校长:“6 乘6 等多少?” 学生:“36”
就这样,校长问了很多3 年级的问题,学生都回答正确.
於是校长对学生的老师说:“我想他可以到3 年级上课了。”
2009-11-26 11:06:58 阅读(2) 评论(0)
交通住房通讯等补贴计入工资总额
财政部通知明确:货币化改革的各种补贴都要计税,部分人将因此多缴个税
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2009-11-24 12:28:43 阅读(2) 评论(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陆续实行了90日申报抵扣期限的管理措施,对于提高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质量、督促纳税人及时申报起到了积极作用。近来,部分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反映目前的90日申报抵扣期限较短,部分纳税人因扣税凭证逾期申报导致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问题,加强税收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
2009-11-24 11:52:39 阅读(1) 评论(0)